茂名学院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3-05-09 点击数:

茂名学院[2003]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非教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非教学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和茂名市人事局年度考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非教学人员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领导干部增加廉政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表现,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能:主要考核职工的政策水平、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运用、发挥和知识更新情况,以及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其他能力情况。

勤:主要考核职工出勤、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职工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显著,民意测评分为85分以上。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较好,民意测评分为6584分。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本职及领导安排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民意测评分为6064分。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挑肥拣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民意测评分不满60分或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参加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者;

3、受行政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级处分、行政撤职处分、党纪处分之一者;

4、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5、无正当理由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者;

6、人事处抽查考勤发现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或不在岗累计3次者;

7、有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言行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者;

8、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第五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参加考核人员的15%以内。

第四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时间

第六条  考核对象:学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二级学院(系、部)的非教学人员。

第七条  考核期限从本年度的11日至1231日止;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1月份进行。

第五章  考核方法程序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个人思想业务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自报考核等次。

2、述职与民意测评:召开一定人员范围的会议,由被考核人自述年度思想、工作总结后,进行民意测评。

各处(科)室的正、副职领导的述职和民意测评,按党委组织部考核文件要求办;一般干部职工的述职和民意测评,由考核办公室成员、本处(科)室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和职工、有关服务对象(具体人员由考核办公室安排)参加。

民意测评: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年度考核基本素质测评表》或《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素质测评表》(见附表2),对被考核人进行民意测评。会后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统计汇总民意测评结果。

3、综合评定:各考核工作小组结合个人述职报告、平时表现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考核鉴定,提出考核等次,并按优秀等次指标(不超过15%)进行总量平衡后填好《年度考核情况呈报表》(见附表3)和《年度考核材料移交表》(见附表4)报学校考核办公室。

4、学校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报学校考核委员会。

5、公示与审批: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须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人事或组织部门反映,由人事或组织部门进行核实。如所反映意见属实,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学校考核委员会对公示后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选拔培养、职务升降、任免、晋升工资、校内津贴、评选先进、培训、奖惩、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参加正常调资;干部连续3年考核在“称职”以上,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考核在“优秀”以上,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技术工人连续2年考核在“优秀”以上,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经教育本岗位工作有明显改进的,可参加正常调资;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调整其工作岗位,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调整为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不参加正常调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连续2年考核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年度考核工作,审批考核结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日常工作,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党委办、院长办、教务处、工会和纪检的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系、部)和机关处室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有关处(科)室的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任组员,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职工的考核工作。

第八章   

第十四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年度新调进的职工,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单位派出进修学习或外派挂职锻炼的职工,根据所进修的学校或挂职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职工,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承包独立核算单位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过去相关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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