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9-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全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聘人员交流和管理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要有全局观念,严肃对待,坚持深入细致、秉公办事、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在全员聘任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待聘人员。

1、各二级单位未聘(不聘)、解聘的人员。

2、因机构撤销、合并而失去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

3、不接受原单位的聘任,也不参加学校其他单位应聘的拒聘人员。

4、因其它原因未被聘任或需分流的人员或无正当理由辞聘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待聘人员管理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

2、确认为精神病、较严重的慢性病、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以及病假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合同制教职工(含代理制人员)。

4、正在接收有关部门审查处理,以及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5、按有关规定应调离、辞退、开除等的人员。

6、已经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三章  待聘人员的审批和交接办法

第五条  待聘人员由学校交流中心接收和管理,校交流中心设在学校人事处。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讲明未聘的原因,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待聘人员,由交流中心发出接收的书面通知,由所在单位通知待聘人员本人。

第八条  待聘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天内到原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到交流中心报到和签订待聘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逾期15天者,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作辞退处理。

第四章  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待聘人员必须服从交流中心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交流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对不服从组织安排,违章违纪,无理取闹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待聘人员要主动与交流中心保持联系,每月须在规定时间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无故2个月与交流中心脱离联系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待聘的育龄妇女,每月还需定期到校计划生育办和交流中心汇报计划生育情况一次。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包括临时工),除需引进急需专业人才外,要优先在待聘人员中选用。

第十二条  交流中心通过调查研究,经人事处同意,报校长批准,有权优先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缺编单位试用。缺编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待聘人员再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者,则按校内聘用合同制实行聘用;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可退回交流中心。但要书面说明退回(不聘)的理由。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应努力寻找重新上岗的机会,服从交流中心推荐的新工作岗位或安排的临时工作。交流中心安排待聘人员到缺编单位试用时,待聘人员要在5天内办理报到手续,没有正当理由不报到者,则按不服从安排处理。无正当理由2次不服从安排者,作辞退处理。对交流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一年旷工累计达到一个月者,作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可安排2次试岗,因本人原因,2次都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遵守有关纪律而被退回交流中心者,限期1个月调离学校,否则作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待聘人员在校内外兼职、受聘或从事其他有偿活动,必须向人才交流中心报告并签定有关协议,否则一经发现作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为鼓励待聘人员自谋职业,对待聘人员提出与学校脱离关系者,学校将按其在本校工作满1年付给1个月本人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付给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待聘期间不纳入补偿费的工龄计算。人事档案交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五章  待聘期限及待遇

第十七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待聘期满后仍未重新聘任上岗的,学校将作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半年内发给国家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停发高校岗位生活津贴和校内津贴;第7个月份起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茂名市规定用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交流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九条  待聘人员在试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本人原工资、政策性补贴发放。试用单位反映表现好的,可发放部分高校岗位生活津贴和校内津贴,但总额不能超过同级别人员的50%。试用考核称职后正式聘用,享受新岗位待遇。

第二十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不参加技术职务评定、工资晋升。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到校外工作的待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及各种补贴,但其个人应按时交纳医疗、失业、养老等各种保险金中的个人应交比例部分,否则学校停交单位缴纳部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待聘人员可辞职、调出(拒聘人员调出时,原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按人事正常调配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待聘人员被学校经济承包单位接收试用的,其工资、补贴及校内津贴等由试用单位发放,各经济承包单位对现有的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要优先聘用,自行消化,因聘用临时工而使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失去岗位待聘,原单位要承担其待聘工资的50%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待聘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开展对外服务,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它第三产业。从事这些活动的待聘人员在开始经营的1年内,享受试岗人员生活待遇,经营满1年后,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待聘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为重新上岗自费参加1年以内学习的正规培训,并获合格证或结业证者,学校根据其培训时间的长短,可适当延长其待聘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培训时间,同时,学校可为其报销30%的培训经费,最高限额:半年不超过1000元,一年不超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待聘中的拒聘人员,从拒聘的次月起,学校只发给基本工资和政策性生活补贴,不发放高校岗位津贴、校内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从第3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等生活福利待遇。如拒聘人员己离校者,即从离校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等生活福利待遇。拒聘人员要在拒聘之日起3个月内,与学校总务处签订限期搬出租用学校住房的协议。否则,学校有权按有关政策收回住房。

第六章  交流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待聘人员交流中心,由人事处代管,其职责是:

1、全面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校待聘人员交流制度;要按“加强培训、积极安置、疏通渠道、促进交流”的原则,做好待聘人员再就业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拟进入交流中心的未聘人员进行有关情况审核,并做好进入人员的注册登记及人事管理工作。

3、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单位人员余缺信息,开拓校内外人才市场交流信息渠道,为待聘人员提供再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待聘人员。

4、办理待聘人员校内的试用、聘用上岗等手续。

5、办理待聘人员的外聘手续,管理待聘人员的人事关系。

6、组织待聘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7、组织待聘人员开展有偿服务。

8、完成学校、人事处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待聘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中,有关本办法条款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原《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茂名学院[2003]32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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