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3-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省、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

    (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二)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三)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评委员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负责全省或全市范围同一专业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高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35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主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也应组建评委库,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有高、中级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有高级资格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委库,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

  (二)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省直的,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市属的,经县(含县级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市人事局。

  (三)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应报告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进行调整。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单位(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省直中评委会由省人事厅、市属中评委会由市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高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高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中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中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出席高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专业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出席中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专业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或专业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第十九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单位)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省人事厅有权否定违反规定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各市人事局有权否定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的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部门)组建初级资格评委会评委库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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