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1-16 点击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试行)

广油党〔2016〕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落实好四项职权:

(一)学校每年的工作报告、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二)学校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校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由教代会讨论决定;

(四)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由教代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发展;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

第五条   教代会的届期与工代会一致,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基本任务是:

(一)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教育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审理;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领导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二章   筹备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负责。下设代表资格审查、秘书、会务、宣传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第八条   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方案,交党委审批。

第九条   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条   校工会负责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   校工会集中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届内各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如下素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分工会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分工会应到会全体教职工半数。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所在分工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各分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有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以分工会为基础组建教职工代表团,并民主选出正、副团长。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重大失职,经原分工会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校工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因调离本校、退休、离职或因代表资格撤销等原因,造成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分工会按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党政工主要领导。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和义务、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预备会议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由校工会主持,其基本程序是:

(一)校工会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休会片刻,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五章   主席团

第三十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届内教代会的各次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为 11~17 人。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六章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三)财务处领导作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五)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七)大会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题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项议题一般要经充分讨论,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表决为宜。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八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理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审议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七)大会和校工会交办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设提案审理、生活福利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由校工会根据需要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处理。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有:校党政领导、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学校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下属的院(系、部、集团)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组会议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校工会。

 

 

 

附件: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理工作实施细则

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1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98〕6 号)和《广东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同届中、届末考核紧密结合,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学校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二章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对象是校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内容以其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德,是指政治思想品德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密切联系群众,业务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民意测验中优秀票的比例原则上占 50%以上,最少不得低于 40%。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群众关系好,业务熟悉,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民意测验中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50%以上。

基本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较好,群众关系较好,业务比较熟悉,工作负责,基本能够完成任务。民意测验中基本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 50%以上。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民意测验中不称职票占 30%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第三章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组织机构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两年进行一次,采用民主测评、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民主评议的程序:

(一)思想动员。向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群众宣传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评议前组织开好两个会:一是由党委召开被评议领导干部会议,教育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民主评议,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二是由校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动员教职工代表从爱护、关心和帮助领导干部出发,坚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议。

(二)述职报告。被评议的领导干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写好个人思想工作总结,进行述职自评。

(三)民主测评。教职工代表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评议者进行民主测评。评议工作委员会要召开有关座谈会,对被评议者进行背靠背式的评议,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对评议中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问题有分歧意见的,要向党委汇报。

(四)综合评定。评议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评议意见,加以综合分析,对每位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写出评议意见并提出评议等次意见。

(五)意见收集和反馈。评议结果报校党委审定后,由评议工作委员会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进行反馈。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若有不同意见,可向评议工作委员会提出。

(六)评议结果处理。评议工作委员会根据每个被评议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分别填写汇总材料,报校党委,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2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在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教职工参政议政,引导教职工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提案。

(二)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研究、分析、归类、整理、立案、分送有关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收集、审查教职工代表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交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

(四)检查督促有关领导或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五)做好立案提案落实及重要意见、建议整改情况的反馈工作,组织开展“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提案。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进行,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

(二)汇总整理。将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审查、归类、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三)落实提案。立案的提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主管校领导组织职能部门落实。

(四)组织检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对不处理或不落实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再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要给提案人作出解释。

(五)结案反馈。提案处理后,在立案表上说明处理结果,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

(六)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3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

福利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特别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在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常听取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包括工资调整、津贴发放、奖金分配、住房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教职工医疗费用收支情况等。对教职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力争尽快处理和解决。

(二)审查、监督学校制定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讨论提出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经报主席团或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四)定期审批教职工困难补助。

(五)有责任对违反生活福利管理制度的人和事进行检查,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应主动向本委员会报告,接受本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回答本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教职工有关生活福利事宜;

(二)每年年初,制订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

(三)在教代会召开前,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方案,广泛收集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检查督促有关方案的执行落实;

(五)定期向主席团或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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